王某多年前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这套房子虽然登记在王某名下,但一直是由王某的父母实际居住,王某空闲时候会开车看望父母,每次进入小区都是临时停车按时间付费。前段时间王某开车进入小区受到了物业的阻拦,物业告诉王某,小区禁止没有租赁或者购买车位的业主临时停车,那么物业这么做违法吗?
对于小区车位,《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82条规定了开发商不得只售不租,至于租是长租、短租还是临时停车并未明确规定,但民法理论上存在相邻权的概念,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民法典》第291条【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292条【相邻土地的利用】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住宅小区的车位与住宅相邻,具有相邻关系。车位的权属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开发商已售给业主的(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可以转让),另一种是尚未出售的。
假设车位已经全部出售给业主,根据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其他未买车位的业主也享有临时通行权,比如临时进出接送老人、病人、送货等。
对于开发商尚未出售的车位,根据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其他未买车位的业主的不仅享有临时通行权,还享有临时停车的权利。
不论临时通行,还是临时停车,都需要物业公司加强车辆进出车库的管理。实践中物业公司为了避免麻烦又或是为了帮助开发商卖车位,直接拒绝没有购买或者租赁车位的业主进出车库,这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相邻权的规定。
根据等价有偿原则,未够买或者租赁车位的业主在行使临时通行权或停车的时候,都应支付相应的停车费。建议业主大会制订临时停车或通行的规则,划定指定的临时停车区域交由物业公司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