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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质量问题未入住,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芜湖楼市2023-05-05 09:09:43

张某系某小区业主,其与小区物业公司于2014年3月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后因张某长期未交纳物业费,该物业公司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诉讼过程中,张某辩称其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漏水,且张某在外地工作,长期未入住房屋,认为其不应交纳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协议明确约定了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质量以及物业费收费标准等,并未约定未居住房屋免交物业费的条款,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提供服务,张某以未居住房屋从而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张某辩称的房屋漏水问题,系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属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与本案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张某可凭据另案向相关责任单位主张权利,不能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付物业费。

房屋空置期间仍需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提供的是物业区域的公共事务管理服务,即建筑物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交通、公共秩序等项目的日常维护、修缮、管理、服务等,物业公司已经如约将公共设施配置到位,这种公共性服务不会因为某些业主没入住、不使用,管理成本就会减少。因此,物业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未入住期间的物业费。

房屋质量问题不能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房屋买卖和物业服务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对于房屋漏水问题要查找漏水原因,若系公共供水管道破裂造成的漏水问题,物业公司有责任维修、更换;若系业主自己用水管道的问题,相关损失应由业主自行承担,物业公司不负有维修义务;若系其他业主未尽到房屋管理和注意义务造成侵权,则应由其他业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房屋系因建筑质量存在问题导致漏水,业主应向开发商主张相关权利,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文章录入来源:大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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