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支持新市民和青年人购房需求,提高缴存人的获得感,4月1日起,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计算规则,将我市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借款人缴存余额10倍计算”“双挂钩”计算方式调整为采用相关公式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
a: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基数之和×12个月×还款能力系数×可贷年限。
b:借款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
根据解读:
1、实际贷款额度为按以上两种公式计算得出的低值,且不超过我市当前最高贷款额度。
2、我市当前最高贷款额度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政策为准。
3、公式a中的“还款能力系数”,当前为0.5。
4、公式a中的“可贷年限”,以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主贷人)法定退休时间5年为依据计算,最长不超过30年。
5、公式b中的“缴存时间倍数”,具体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年以内(含1年),缴存时间倍数为10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年以上2年以内(含2年),缴存时间倍数为15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缴存时间倍数为20倍。根据缴存时长贡献度确定可贷倍数,缴存时间越长,可贷额度越高。
6、账户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利于提高初始就业的年轻缴存人可贷额度。
7、按a、b两种公式计算的低值且不超过当前最高贷款额度来确定实际贷款额度。
特别提醒,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条件、首付比例、贷款利率、最高贷款额度、二手房贷款年限计算标准等政策,此次均未调整。
记者 芮娟 实习生 王士龙
(文章录入来源:大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