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条例》等构建了我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立法中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建房屋安全排查作了具体规定。明确规定了在发生爆炸、火灾、沉降、垮塌、撞击等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房屋安全,发生地震、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房屋安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申请,以上三种情形确需排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排查,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
明确规定了对位于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工业园区、学校和医院周边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屋;用于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浴室、棋牌室、影院、民办幼儿园,以及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医疗、手工作坊、生产加工、仓储物流、养老服务、疫情隔离场所等经营性自建房屋;3层及以上、增加楼层、擅自改变功能布局、非法开挖地下空间;以及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的自建房屋和农村危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要定期进行重点排查。
记者 王叶华
(文章录入来源:大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