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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承担芜湖东方龙城小区物业管理的某公司将业主孟某告上法庭,要求孟某支付欠缴33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同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受理此案的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月1日,该物业公司(甲方)与孟某(乙方)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1.5元/平方米/月(含能耗费用),物业费用每半年预缴一次,缴纳费用时间为提前一个月预交。乙方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并按应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依约向孟某提供了物业服务,孟某自2018年7月1日起未缴纳物业费,截止到2021年3月31日,共欠33个月物业服务费近6000元,滞纳金近5000元。该物业公司经催缴未果后,遂向镜湖区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原告的诉求,被告孟某表示对书面格式合同中约定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时间和逾期缴纳的违约责任并不知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孟某作为该小区业主接受了物业管理和服务,应当按照约定缴纳物业管理和服务费用,未按约定缴纳费用应该补交。
法院同时指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此外,该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业主负担义务,应当认定为格式无效的情形。
据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拖欠的5975.63元物业费的诉求予以支持,但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976.90元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汪晓强 吴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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