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近日,安徽省司法厅就《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修订草案提出,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同步建设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信息监控设施,纳入市政设施管理信息系统,与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监测系统等开放共享、互联互通。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广播电视等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桥涵同步建设。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多杆合一、多箱合一、多头合一的集约化建设原则,同步推进综合杆建设,有效整合和规范设置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的各种杆线等设施。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草案明确,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此外,修订草案要求,城市照明应当推广应用新光源、新材料、新技术,实现城市照明设施高效、低碳、节能、环保。 记者 王叶华
(文章录入来源:大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