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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查封拍卖 共有权人能否拒绝法院强制执行?

芜湖楼市2022-12-02 07:55:44来自安徽省

在法院执行中,当涉案房屋因共有人个人债务被执行查封,该房屋其他共有权人能否以自己享有房屋份额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呢?11月30日,记者从鸠江区法院获悉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

2003年1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购买了案涉房屋,预告登记在孙某某名下。2013年7月11日,徐某某成为被执行人。2015年4月23日,孙某某与徐某某登记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案涉房屋归孙某某所有。后案涉房屋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拍卖。孙某某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被驳回,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案涉房屋为其所有,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拍卖。

鸠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虽预告登记在孙某某名下,但该房屋系孙某某与徐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其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孙某某与徐某某于2015年4月23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孙某某的约定,并不导致该房屋物权的变动。徐某某作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法院对其与孙某某共有的案涉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孙某某对案涉房屋享有的共有权,不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对案涉房屋采取的强制执行。综上,鸠江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大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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