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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严禁利用学区房炒作房价,摇号所购新房3年内限售

芜湖市住建局  2021-09-06 13:47

[摘要] 近日,安徽省芜湖市住建局等部门发布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指出,居民摇号所购新建商品住房(本文发布后新购买的,以网签时点为准)自取得不动产权证3年后方可转让。

近日,安徽省芜湖市住建局等部门发布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通知指出,居民摇号所购新建商品住房(本文发布后新购买的,以网签时点为准)自取得不动产权证3年后方可转让。非摇号所购新建商品住房继续执行“居民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2年后方可转让”的规定,居民购买的二手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2年后方可转让。同时,严禁利用炒作房价。

安徽芜湖:严禁利用炒作房价,摇号所购新房3年内限售

全文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毫不动摇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住宅用地供应机制

结合我市当前实际,加大住宅用地储备力度,优化住宅用地供应结构,重点加大非中心城区住宅用地供应量,提高中低价住宅用地供应比例。2021年,市区在去年住宅用地平均供应量的基础上增长30%以上,公告出让面积不少于2850亩。完善房价地价联动机制,热点地块土地竞拍时灵活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限价时转竞配建租赁住房+摇号”、“限地价、竞限价回购商品房+摇号”、“限地价、竞品质”、在土地出让环节确定商品住房备案均价等多种方式。

二、严格住房价格备案管理

严格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指导各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不予办理价格备案。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科学指导分期预售许可办理节奏,申请预售许可的项目进行价格备案后1年内不再调整,确保分期预售项目均价保持稳定。

三、严禁利用学区炒作房价

加强对学位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确保热点学区严格实行同一套住宅房小学6年内、中学3年内只安排一名学生入学(多胞胎、二孩家庭除外)。认真谋划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入学政策,通过教师交流的方式,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推动基础教育优质资源均衡发展,抑制“”上涨预期。严厉查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源信息发布平台、网络媒体等市场主体利用学区炒作房价、利用学区诱导小区业主参与哄抬房价、在广告中使用“”进行宣传等行为。

四、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管理

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预售监管,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购房意向登记系统,对预约登记购房人数大于当期批准预售房源数30%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当地公证机构采用公证摇号方式销售,预约登记名单、摇号结果在项目销售现场公示,同时报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加快住房上市节奏,新建商品住房单次预售以幢为单位,面积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

五、完善商品住房限售政策

居民摇号所购新建商品住房(本文发布后新购买的商品住房,以网签时点为准)自取得不动产权证3年后方可转让,非摇号所购新建商品住房继续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芜政〔2017〕23号)中关于“居民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2年后方可转让”的规定,居民购买的二手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2年后方可转让(本文发布后新购买的二手住房,以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为准)。

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加强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无证销售、捂盘惜售、强制搭售、价外加价、强制全款购房、恶意哄抬房价、散布虚假信息、利用小区业主群煽动抱团涨价等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新建商品住房的,除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合理外,禁止向购房人或通过第三方向购房人收取购房价款之外的任何费用。

七、强化住房信贷审慎管理

强化房地产信贷管理,严格落实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严格审查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偿债收入比,切实防范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八、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力度,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加快空置公租房周边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满足新市民和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需求。

九、提升住宅物业管理水平

完善物业服务管理体制,推动“四级”分工的全面落实,强化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监管,健全物业服务信用体系,优化物业服务调处机制,多元化解物业矛盾纠纷。推动智慧物业平台建设,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发展,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范围负责解释,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因城施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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