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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商品房销售现场必须公示这些信息

芜湖楼市  2021-07-19 08:49

[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全和完善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制度,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芜湖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部门日前特意发出《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记者昨日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全和完善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制度,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芜湖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部门日前特意发出《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循真实、全面、准确的原则,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相关信息,发布的信息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者。

根据《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其中涉及证件证照类有:《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它类包含:《购房提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书》、《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表》;《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牌》(销控表);《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户名、账号、开户银行等);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承诺书;《商品住宅项目学区确认函》;《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项目不利因素特别提示》;商品房项目使用的电梯品牌、型号(应与备案合同一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客户服务人员及咨询电话等。其中项目不利因素信息主要包括本项目土地在建工程抵押情况,小区内部和外围配电房(变电所)位置、垃圾场收集点、临时停车位采光、通风楼间距、高速公路、立交桥梁等情况。

公示期限自本项目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结束。公示的信息应当采用“公示栏”、“公示簿”和“公示牌”等形式,集中设置在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其中,“公示栏”应当采取固定方式设置,有条件的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信息屏或电脑查询等方式进行辅助公示。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适时对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检查。凡不按照规定公示相关信息的,将责令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查处,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大江晚报记者 芮娟 实习生 胡鸿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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