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芜湖市住房保障管理处近日在对县(市)区开展公租房租户的使用情况核查工作时,发现有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参与公租房出租的行为,特别是转租公租房,此行为已违反了省、市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
记者昨日获悉,芜湖市住房保障管理处近日在对县(市)区开展公租房租户的使用情况核查工作时,发现有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参与公租房出租的行为,特别是转租公租房,此行为已违反了省、市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
据介绍,公租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其出租或管理(含委托管理)均有相关规定。其中,《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和出售等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款有“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规定。市住房保障管理处再次提醒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房地产经纪人不得从事公租房出租工作,更不得转租公租房,如发现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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