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于2016年8月与A公司签订购房合同,2018年5月该房屋交付使用,但至今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多次与开发商沟通均未果,我如何维权?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问:我于2016年8月与A公司签订购房合同,2018年5月该房屋交付使用,但至今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多次与开发商沟通均未果,我如何维权?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解答: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房产证办理的时间问题,法律有明确规定。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经常出现房产证难办的现象。如果是因为开发商手续不全等原因导致购房户办不了房产证的,购房户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房产证办理的时间。
解答人:田小龙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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