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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位租期不超三年 普通车位不得只售不租

芜湖楼市  2018-12-04 09:14

[摘要] 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租金,应当保障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

随着私家车的普及,对于业主来说,方便停车是买房需要考虑的刚性问题。新建住宅小区,一般都配备了地下车库,其中一部分是人防工程,规划用来停车使用。但是对于业主来说,“只售不租”现象让地下车位仅仅是“看起来很美”。

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地下车位”有两种:一是人防工程平时作停车场所使用的车位,即“人防车位”;二是人防工程以外地下车库内停车位,即“非人防车位”。按照规定,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内车位不得出售,开发商也不得以“只售不租”名义拒绝提供非人防车位停车服务。

人防车位不得出售 租期不超3年

记着了解到,现行《人民防空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尚没有明确规定,这也从根本上造成了在使用过程中有关权利保护以及日常维护管理上的很多问题。目前可以确认的是: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可以办理平时使用证,但工程内的人防车位不能办理不动产证

据介绍,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租金,应当保障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人防停车位不能买卖,出租的不能超过3年。

由于长期存在的体制和机制问题,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存在薄弱环节。为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工作,不久前,省人防办和省住建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宅小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的通知》,防空地下室可以租赁给小区业主按照该工程报建时确定的平时功能利用,防空地下室平时利用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防空地下室租赁全额用于战时防空专用设备维修养护和补贴防空地下室物业服务费,不得挪作他用。2016年10月1日前建设单位对已经出售、变相出售的防空地下室(停车位),应承担战时防空专用设备维修养护费用。自2016年10月1日后,出售防空地下室或者租赁期超过三年均为违法行为,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制止。

不得以“只售不租”名义 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日前,市民孟先生反映,官山翰林小区已经交付,但是配套的地下停车位却只售不租。很多业主只能将车停在路面上,非常拥挤,给车辆的正常通行带来很大不便。记者了解到,地下车库只售不租并不是次出现,那么开发商的这一举措是正确的吗?

安徽徽瀚律师事务所王刚律师表示,《芜湖市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和房地产登记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地下车库内设立机械立体车位的,以地下车库整体作为地下建筑物所有权登记单元进行登记发证,不按立体车位分割进行地下建筑物所有权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房地产开发单位开发建设的机动车机械立体停车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并应当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单位销售商品房,应将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方案报市住建、物价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单位对地下车库、车位,不得以“只售不租”名义拒绝为建筑区划内业主提供停车服务。

记者还获悉,非人防车位,依据“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原则,建筑区划内地下车库、车位的地下建筑物所有权权属证书附记中均注明“该地下车库、车位依据权利人所有的××(权利人所有的本建筑区划内地上房屋具体名称)所有权办理登记”内容。

记者 汤荣汛 文 吴安亚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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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人防车位和非人防车位?

一般来说,人防工程在汽车坡道口附近设有指示牌,在工程入口上方设有标志牌,并且在工程入口附近墙体上悬挂了平时维护管理规定和平面示意图。人防工程是个密闭工程,其围护结构上不设采光窗口。人防工程与室外或与普通地下室之间,设有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门,且门上喷涂相应标识。由非人防区(如楼梯、电梯、坡道口)进入人防区,需经过防毒通道或密闭通道,通道两端均有钢制或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门,通道墙体上安装有超压自动排气阀、防爆呼叫按钮、战时洗消给水管、气密测量管等设施,并配有相应文字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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