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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布新规:被没收违建将成国有资产

芜湖楼市   2018-11-08 09:26

[摘要] 7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各区政府要落实属地管辖主体责任,没收执行后的违法建筑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由接收单位实际控制……

为严格落实《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查违“1+2”文件,解决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的难点问题,加快消减存量违建,对没收违法建筑的执行和处置工作,7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各区政府要落实属地管辖主体责任,没收执行后的违法建筑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由接收单位实际控制。

《指导意见》要求,登记造册建立没收违法建筑档案。没收执行后的违法建筑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由接收单位实际控制。各区政府应当对没收违法建筑进行登记造册,将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统一登记入库,载明建筑位置、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等相关内容,并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案卷材料、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等司法文书、《非法财物移交书》等移交文书进行造册存档。

《指导意见》明确,没收违法建筑的资产处置以区政府为主导,区别国有土地和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两种情形,参照深圳市现行土地政策、产业用房、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政策,统筹制定分类处置方案。不影响规划实施且符合工程质量、消防安全、地质安全条件,是建筑物依法进行资产处置的前提。

其中,对于非法占用国有土地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规划国土部门责令退还土地或依法无偿收回土地。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仅因规划违法被没收的违建,因公共利益需要,由规划国土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遵循等价值原则给予货币补偿,具体标准可以参照市政府征地补偿有关规定执行。收回土地后,规划国土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筑现状制定出让方案,并对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评估价格应作为土地及房产出让价格的组成部分。

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上没收违法建筑的处置采取三种模式。

一是征收模式。对于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可以参照市政府征地安置补偿的相关标准,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解决征转地遗留问题。

二是征收模式。出让模式。没收违法建筑区域内有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或征地返还用地指标落地的,参照市政府有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地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进行出让。以出让方式处理的,应向政府确定的接收单位缴纳没收建筑物评估价格等价值的货币。

三是统筹模式。原村集体没有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或征地返还地指标落地的,可以参照市政府土地整备利益统筹或“社区土地入市”的方式进行处置。参照土地整备的整村统筹方式处置的,在核算留用土地、物业返还的规模和分成时,应当扣减与没收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等价值的留用土地、物业面积或者金额。参照“社区土地入市”模式处置的,所得在根据相关政策分配时,应当扣减与没收违法建筑地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等价值的物业面积或者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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