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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时 房产归谁所有?

芜湖楼市  2018-09-06 09:00

[摘要] 2011年5月,张某与亲戚王某共同购房,张某向王某转账汇款20万元,并由王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及办理按揭手续,该房产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

2011年5月,张某与亲戚王某共同购房,张某向王某转账汇款20万元,并由王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及办理按揭手续,该房产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后张某与王某签订一份《协议书》,内容为“……房屋为两个人共同出资购买,两人各占一半,以后所有涉房屋事宜均由两人负责,如想买卖需两人协商。”张某按照约定按月偿还房屋贷款。现王某私自将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同时否认张某对涉案房屋享有权利,故张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涉案房屋所有权享有二分之一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的所有权依据不动产登记来确认和保护,但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实际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致的,可以认定该物权归实际权利人所有,本案中王某系涉案房产登记的权利人,但协议书及按揭还款凭证均可认定张某亦是涉案房产权利人之一,结合协议书内容,遂判决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的50%份额归张某所有。

王刚律师点评:本案争议焦点是当房产登记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时,房产应归谁所有。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等房地产他项权利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属关系的行为,应当作为证明房屋权属的重要证据,但并不能直接决定实体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作为房屋权属的外在表现形式,房屋权属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并不一定完全吻合。当事人如有相反证据的,仍然可以推翻。即原则上,不动产的所有权依据不动产登记来确认和保护,但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实际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致的,可以认定该物权归实际权利人所有。

依据《物权法》第17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33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虽然本案中王某系涉案房产登记的权利人,但协议书及按揭还款凭证均可认定张某亦是涉案房产权利人之一,结合协议书内容,因而法院判决确认张某享有涉案房产所有权的50%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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