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芜湖市人民 (办公室)公开发布 的《芜湖市人民 办公室关于修改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决定》。
近日芜湖市人民 (办公室)公开发布 的《芜湖市人民 办公室关于修改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决定》,文件显示2018年6月21日 第10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作出多条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具体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房屋认定
1.住宅房屋征收,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证照记载的房屋面积给予补偿。
2.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
(1) 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
(2)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
(3)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建造,系被征收人在本市集体土地上 住房的。
3.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不予补偿。
4.住宅房屋征收,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为45平方米。被征收人按本办法补偿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金额。
1.有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及 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的住宅房屋,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2.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无有效证照住宅房屋,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外、5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超出5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3.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建造,系被征收人在本市集体土地上 住房的,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40%计算补偿金额。
4.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标准补偿面积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区位价格予以补助。
(三)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格结算差价。产权调换的房屋价格应在征收补偿方案中向被征收人公告。
除 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 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按上述方式结算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完全产权。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办公、生产、仓储等房屋征收时,有有效证照及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金额。
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且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80%计算补偿金额。
三、其他补偿
(一)孤寡老人或孤儿的,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为50平方米。在人均50平方米以内选择安置房或者实行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
(二)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征收补助,按公布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三)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四)对征收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住宅房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非住宅房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四、补偿人口的认定
补偿人口以征收范围确定之日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依据,严禁重复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采取将 迁入征收范围等方法增加补偿。补偿人口认定应当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认定为补偿人口:
1.本村出生且 一直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 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 已迁入本村的;
4.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迁回原籍的;
5.刑满释放后 迁回本村的;
6.其他因移民、扶贫搬迁等将 依法迁入本村的。
(二) 迁出的现役军人(军官除外)、在校学生和服刑人员可计入补偿人口;征收规定期限内出生的人口可计入补偿人口。
(三)被征收人配偶、未婚子女(不含离异) 未迁入且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或本市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可计入补偿人口,但不适用本办法 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
(四) 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补偿人口少于3人的,按3人计算补偿人口。
(五)2009年3月1日《芜湖市人民 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9〕7号)发布后,被征收人有两处以上住宅房屋的,征收时应合并计算;执行《芜湖市人民 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8〕64号)的,也应合并计算。
(六)补偿人口应结合户籍信息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定。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的由户籍所在地住房制度改革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未享受过本市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 )出具证明。
(七)被征收人应当对补偿人口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未享受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和提供房屋产权相关资料真实性等作出书面承诺。
五、公示及无证照房屋确认
(一)基本情况公示。
被征收房屋均经三榜公示并确认。一榜由居委会(村委会)在征收现场公示;二榜由街道办事处(镇 )在辖区内公示;三榜由区 在《芜湖日报》、《大江晚报》或区 政务网上公示。三榜可同时公示,每榜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的主要内容:
1.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有效证照、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等相关信息;
2.补偿人口基本情况,包括补偿人口的姓名、户籍等相关信息;
3.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二)补偿结果公示。
补偿结果应在征收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2.货币补偿金额或产权调换房屋的坐落、面积等相关信息;
3.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三)无证照房屋确认。
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无证照房屋应按 接近日期的地形图(数字化测绘图、航拍图、卫星遥感图片)予以确认。对建造年代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向街道办事处(镇 )书面申请,本集体经济组织3人以上知情人证明,三榜公示无异议的,报街道办事处(镇 )确认后补偿。
六、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解释。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征收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芜湖市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8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除此之外,不久前芜湖有网友就2018年芜湖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政策等相关问题向芜湖市有关部门进行咨询。
随后芜湖市相关部门针对这一问题明确给予回复:
2018年芜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将继续沿用2017年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政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目前暂时还在修订。
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补助和奖励
(一)补助。
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二)奖励。
对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二、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 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标准为:
(一)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36个月以内的,从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过渡期36个月以外的,从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增加100%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36个月以内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36个月以外的,从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商业、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确定。
生产、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2‰(元/月)确定。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或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四、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五、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
(一)附属设施补偿。
名称 | 补偿金额 | 备注 | |
通讯 | 有线电视 | 350元/户 | 移装费 |
家庭宽带 | 108元/条 | ||
固定电话 | 108元/门 | ||
空调 | 窗式 | 250元/台 | 移装费 |
分体式 | 300元/台 | ||
柜式3P | 400元/台 | ||
柜式5P | 500元/台 | ||
空调 | 400元(主机)+350元/台×分机台数 | ||
热水器 | 太阳能 | 350元/个 | 移装费 |
电能 | 100元/个 | ||
燃气、煤气 | 150元/个 | ||
室外地坪 | 水泥 | 60元/平方米 | |
砖石 | 10元/平方米 | ||
室外非住宅机动车辆停车坪 | 50元/平方米 | 混凝土厚<10厘米 | |
100元/平方米 | 10厘米≤混凝土厚<20厘米 | ||
220元/平方米 | 混凝土厚≥20厘米 | ||
围墙 | 门斗 | 100元/平方米 | |
砖石墙 | 150元/平方米 | ||
土、篱笆墙 | 30元/平方米 | ||
防盗设施 | 铁门 | 150元/平方米 | |
卷帘门 | 100元/平方米 | ||
型材卷帘门 | 270元/平方米 | ||
彩钢防盗网 | 90元/平方米 | ||
简易防盗门 | 300元/扇 | ||
品牌防盗门 | 1000元/扇 | 有注册商标 | |
外阳台 | PVC门窗 | 260元/平方米 | 自行封闭 |
铝合金门窗 | 240元/平方米 | ||
木门窗 | 200元/平方米 | ||
炉灶 | 抽油烟机 | 100元/个 | 移装费 |
嵌入式燃气灶 | 100元/个 | ||
燃气开户费 | 2000元/户 | 选择产权调换的不补偿 | |
卫生设施 | 洗脸池 | 250元/个 | |
浴缸 | 850元/个 | ||
坐便器 | 500元/个 | ||
蹲便器 | 230元/个 | ||
化粪池 | 300元/个 | ||
粪缸 | 180元/个 | ||
水池、煤池 | 60元/个 | ||
水井 | 600元/口 | 压水井 | |
1200元/口 | 深不满10米水井 | ||
2000元/口 | 深10米以上水井 | ||
消防池、浴池 | 200元/立方米 | ||
雨棚、雨罩 | 60元/平方米 | ||
屋面隔热层(自建) | 70元/平方米 | 简易 | |
150元/平方米 |
(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名称 | 补偿金额 | 备注 | |
吊 顶 | 墙纸天棚 | 52元/平方米 | |
纤板、灰板条、扣板 | 45元/平方米 | ||
铝塑板 | 150元/平方米 | ||
铝板 | 96元/平方米 | ||
三合板 | 75元/平方米 | ||
石膏板 | 95元/平方米 | ||
胶合板 | 38元/平方米 | ||
墙 面 | 瓷砖 | 85元/平方米 | 1.外装潢不予补偿 2.不含隔墙墙体 |
铝塑板 | 100元/平方米 | ||
墙布 | 53元/平方米 | ||
墙纸 | 85元/平方米 | ||
胶合板 | 60元/平方米 | ||
喷漆、喷瓷、喷塑 | 100元/平方米 | ||
壁柜式组合家具 | 670元/平方米 | 不可移动的 | |
室 内 地 面 | 装配式成品实木地板 | 290元/平方米 | 不含结构性原有木地板 |
地板砖、其他木地板 | 120元/平方米 | ||
水磨石 | 73元/平方米 | ||
大理石 | 235元/平方米 | ||
花岗岩 | 160元/平方米 | ||
油漆地面 | 65元/平方米 |
注: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和室内装修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
(三)树木补偿。
种类 | 胸径 | 移栽补偿金额 | 备注 |
一 般 树 木 | 5厘米以下 | 30元/株 | 1.胸径(厘米)是指离地面1.3米处所丈量树木的直径; 2.相邻树木间距2米以内的不予补偿。 |
6-10厘米 | 100元/株 | ||
11-20厘米 | 300元/株 | ||
21-30厘米 | 500元/株 | ||
31-40厘米 | 700元/株 | ||
41-50厘米 | 900元/株 | ||
51-60厘米 | 1100元/株 | ||
61-70厘米 | 1200元/株 | ||
71厘米以上 | 1500元/株 | ||
果树 | 5厘米以下 | 50元/株 | |
6-10厘米 | 100元/株 | ||
11-20厘米 | 300元/株 | ||
21-30厘米 | 500元/株 | ||
31-40厘米 | 800元/株 | ||
41-50厘米 | 1000元/株 | ||
51厘米以上 | 1200元/株 |
(四)架空层、地下室、阁楼。
1.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
层高2.2米以上的650元/平方米,层高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500元/平方米,层高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400元/平方米,层高不满1.5米的300元/平方米。
2.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阁楼补偿:
檐口高度2.2米以上的45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35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20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米以上不满1.5米的10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0.5米以上不满1米的50元/平方米。
六、住房保障
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 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在人均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可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80%购买;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在人均面积2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无力购买的也可以实行承租。
符合保障房租金补贴条件的被征收人,可申请保障房租金补贴。
七、承租公有住房
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如可以出售的,在房屋征收时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优先出售给承租人。
八、其他
房屋征收的补助、奖励和未登记房屋补偿的具体方案,由各区 在房屋征收前明确。
房屋征收的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按本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信息来源:芜湖市人民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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