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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商品房:装修标准不得提高 车位必须明码标价

芜湖楼市  2018-06-28 09:07

[摘要] 具体来看,《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车位(库)必须明码标价,其销售价格纳入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并进行公示。严格商品住房“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精装商品房必须严格按照审核备案的装修标准执行……

芜湖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宅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监管的补充通知》

装修标准不得提高 车位必须明码标价

为认真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发改委(物价局)针对近期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市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协调小组研究,6月20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宅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监管的补充通知》,再出四条新政,加强监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

具体来看,《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车位(库)必须明码标价,其销售价格纳入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并进行公示。严格商品住房“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精装商品房必须严格按照审核备案的装修标准执行。消费者购买后需另外提高装修标准的,必须是自愿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捆绑搭配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违背消费者意愿,迫使消费者接受的方式提高装修标准。

如个别楼盘原备案价格与周边新开楼盘实际成交价格差距在20%以上且半年没有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楼盘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可以结合周边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楼盘价格水平和原项目楼面地价对原备案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其调整幅度必须经市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协调小组集体研究确定。(由住建委提供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周边楼盘近3个月的实际网签成交均价)。

首次销售楼盘的商品房价格备案原则上按照同区域、同品质、同楼盘价格并结合楼面地价等成本因素合理确定。开发企业对申报成本的真实性负责。价格主管部门必要时可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核认定,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提交市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协调小组研究确定。

记者 汤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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