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进一步落实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支持公积金缴存人住房租赁需求。现就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支持公积金缴存人住房租赁需求。现就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租房提取条件。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由原来“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调整为“每季度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规范租房提取额度。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且不超过限额。即:未婚(单身)由原来“每月不超过700元”调整为“每月不超过800元”,已婚家庭由原来“每月不超过1000元”调整为“每月不超过1300元”。
三、规范提取办理流程。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协议和缴纳租金票据;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租赁合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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