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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少签了个名字 海珠男子卖房时白赔了20多万

芜湖楼市  2017-09-18 09:03

[摘要] 9月12日,第十二届文博会国际版权创新服务研讨会在位于北京顺义的民族特色版权保护与展示交易中心召开。

9月14日上午,广州仲裁委员会(下称“广仲”)通报了一起出售共有房屋的大宗商品交易纠纷。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火热,民众的购房热情空前高涨,随之而来的是涉及房地产的纠纷也呈爆发式增长。

李某与杨某系夫妻。双方名下共有海珠区某小区住宅一套。2015年底,李某与张某协商,欲将上述住宅以230万元价格出售给张某。李某向张某出示了房产证及《保证函》(保证涉案房屋出售已经得到杨某同意)。2015年12月2日,李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由李某代杨某在合同上签名。张某于当天向李某支付了定金20万元,并向银行申请二手房按揭贷款

2016年2月底,李某告知张某,因其正在与杨某闹离婚,杨某不同意出售涉案房屋,无法再与张某进行交易。双方遂产生纠纷,张某于2016年5月申请仲裁,要求李某、杨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杨某作为房屋共有人未在合同上签名,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障碍,张某变更仲裁请求,要求解除其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李某返还定金20万元,并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23万元,最终获得支持。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因此,在二手房买卖中,应以房产证的登记作为认定权属人的依据,当卖方在出售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时应征得配偶的同意,在没征得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另一方无权处分共有房屋。

广仲提醒广大市民注意: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作为买方应仔细查看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属人。在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时,应要求夫妻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字;在卖方只有夫妻一方签订合同,且没有出具另一方同意出售的书面文件及授权的情况下,极易出现卖方以未经其配偶同意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的情形,特别是在房价上涨的情况下,买方将承受合同履行不能所带来的损失,故买方应要求卖方提供其配偶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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