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芜湖房价的不断攀升,二手房的交易也是异常火爆。为了保证二手房交易的顺利完成,房产经纪公司通常会要求卖房人缴纳一笔交房保证金,以防卖房人事后出尔反尔。
随着芜湖房价的不断攀升,二手房的交易也是异常火爆。为了保证二手房交易的顺利完成,房产经纪公司通常会要求卖房人缴纳一笔交房保证金,以防卖房人事后出尔反尔。但是,若卖房人顺利完成了交房手续,想要拿回自己的交房保证金时,却发现当时的房产中介经办人已不见踪影,那么卖房人的合法权益又将如何维护呢?5月11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居间合同纠纷。
2016年11月,小李(卖房人)、W房产经纪公司(中介方)与小赵(购房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根据约定,小李将购房人购房款中的1万元作为交房保证金交给W房产经纪公司代为保管。2017年1月,合同履行完毕后,小李多次向W房产经纪公司要求退还交房保证金,均无果,小李为维护合法权益,将W房产经纪公司诉至镜湖区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中,W房产经纪公司辩称:小李将交房保证金交给了本公司业务员小王,本公司财务会计并没有收到该笔保证金,因此本公司不应该承担该款的返还义务。
经审理查明,W房产经纪公司系从事房产交易中介服务的单位,2016年11月,小李(卖房人)、W房产经纪公司(中介方)与小赵(购房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卖房人须交付中介方1万元作为交房保证金,由中介方代为保管至房屋交接完毕的当日,待房屋交付无误后,立即退还保证金给卖房人。中介本笔买卖业务的W房产经纪公司经办人为小王。2016年12月,小李依照约定将交房保证金1万元交给小王,小王也以“W房产经纪公司”名义向小李出具了收条。小王曾系W房产经纪公司员工、且系本案所涉房屋买卖合同的中介经办人。
法院认为,W房产经纪公司虽对小王收款事实存疑,但未依照法定程序对署名小王的收款收据予以笔迹鉴定,故依照程序公正的法律原则,应当认定小王收款事实成立。鉴于W房产经纪公司对小王曾系其工作人员、且其系本案所涉房屋买卖合同的中介经办人的事实不持异议,故小王的收款行为理当按职务行为认定,其行为后果应当由其公职单位即W房产经纪公司承担。既然W房产经纪公司对本案所涉交易房屋交接完毕的事实不持异议,就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交房保证金退还给小李,否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 W房产经纪公司应当向小李返还该笔交房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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