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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县楼市新政:新建商品住房取得产权证2年后方可转让

芜湖楼市  2017-08-03 15:50

[摘要] 芜湖市无为县发布楼市新政,强调居民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本文件发布后新购买的商品住房,以网签时点为准),须在取得产权证2年后方可转让。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满足刚性需求,支持合理改善型需求,抑制投资需求,打击投机炒作,同时考虑棚改居民购房安置需要,防止房价过快、过高上涨,稳定市场预期,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芜政〔2017〕23号)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力度,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6月底前编制完成住宅用地供应中期(2017-2021年)规划和三年(2017-2019年)滚动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加快供地节奏,做到区域分布、供应结构、供应节奏科学合理,合理制定土地出让价格和土地供应方式,防止土地溢价率过高。适当提高住宅小区容积率,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控制九层以下住宅及精 装修房比率,满足棚改居民购房需要。(责任单位:县国土局、规划局、无城镇、福渡镇。排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采用多种方式控制地价不合理增长。根据地块出让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出让方式,包括“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竞拍无偿提供安置房面积”、“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团购安置房”等方式,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地价扰乱市场预期。(责任单位:县国土局、住建局、无城镇、福渡镇)

三、认真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县国土部门在向规划部门征询拟出让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前,征求县住建局、教育局、卫计委、相关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建设条件意见。县住建部门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拟出让地块的出让条件之一,并负责在后期项目实施中会同相关部门监督落实。(责任单位:县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相关镇)

四、加快推进存量土地开发。全面梳理房地产开发用地情况,对已出让住宅用地的开工、竣工等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督促开发企业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增加存量土地上市供应量。县国土部门会同相关镇人民政府、县住建部门、县规划部门,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的住宅项目,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执行,并限制购买新出让土地。(责任单位:县国土局、住建局、相关镇)

五、加强商品住房项目预销售管理。 (1)严格实行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县物价部门会同县住建部门加强对新申请预售许可楼盘的价格备案管理,指导企业按同区域、同品质楼盘并结合楼面地价合理确定备案价格。(2)对不接受价格指导的企业,不得办理价格备案,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对已办理过价格备案的项目进行清理,对价格明显偏离的进行纠正,对不接受纠正的企业停止办理网签,转为现房销售。(3)新建楼盘单次预售面积不得少于1万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4000元/平方米的楼盘除外)。达到预售条件的楼盘,在15日内应申请办理预销售许可,且7日内一次性上市,严禁捂盘惜售。(4)新出让地块开发项目,高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总层数的三分之一、多层建筑主体形象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含地下部分)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实际成交价格低于4000元/平方米的楼盘除外)。(5)居民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本文件发布后新购买的商品住房,以网签时点为准),须在取得产权证2年后方可转让。〔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国土局、发改委(物价局)〕

六、充分发挥公租房保障作用。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加强信息公开,确保公平分配。(责任单位:县住建局、无城镇、福渡镇)

七、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建设。逐步将装配式建筑纳入土地出让条件,明确项目的预制装配率,引导开发企业实施建筑产业现代化。(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国土局)

八、强化房地产市场联合监管。重点查处违规预售、囤积房源捂盘惜售、擅自调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市监等部门要严厉打击“捆绑销售”、发布和炒作虚假广告信息、制造市场恐慌等违法违规行为。县房地产工作联席会议每月对房地产市场情况研判分析,各成员单位切实履行职责,每季度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大曝光力度。〔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发改委(物价局)、公安局、市监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

九、调整购房补助政策执行期限。 《无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2015〕16号)第四条第(九)项有关高校毕业生购房安家补助和契税补助政策、《无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和稳定就业住房保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办〔2015〕17号)第三条第(四)项有关高校毕业生购房安家补助和契税补助政策、《无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无为县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实施意见(试行)通知》(政办〔2016〕7号)条有关农村居民购房补助和契税补助政策、《无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无为县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办〔2016〕6号)第四条有关农村居民购房补助和契税补助政策,执行时间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对2017年12月3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并经县住建部门网上备案的,延续执行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财政局、人社局)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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