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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最多能写几个名字?

芜湖楼市  2017-07-28 08:43

[摘要]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相关工作安排,自今年5月起,全国的房产证已经“下岗”,那么,新上岗的《不动产权证书》,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有哪些疑问以及需要注意的地方?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相关工作安排,自今年5月起,的房产证已经“下岗”,那么,新上岗的《不动产权证书》,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有哪些疑问以及需要注意的地方?近日,记者联系到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由工作人员解读与《不动产权证书》相关的一些疑问。

1、不动产权证能够写几个人的名字?

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是法律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实的产物,不是登记机关登记行为的产物,因此,不动产登记机关也不会对登记权利人进行数量限制。比如:购买不动产行为。买卖双方合意达成,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条款即可签订购房合同,形成了合同之债,双方依据合同互负债权债务。这种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行为,对购房人数量是没有限制的,债权形成是物权登记之因,物权登记的权利归属依据债权,当双方提起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登记机构即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内容记载于登记簿,完成物权登记,向权利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法律是将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非原因,权利人的财产权也并非是登记机关赋予的。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法律行为引起的不动产权变动,权利人应申请物权登记,否则物权未生效,不产生物权效力。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物权和债权是两种不同意义的财产权,物权是权,对物具有直接的支配权利,可以对特定的物直接处分、、使用。而债权是相对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即使债权以财产给付为标的,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亦仅能请求债务人为财产给付行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在债权而导致物权转移的情形,很多权利人都混淆债权和物权,往往认为签订了购房合同或者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分割了财产就取得了直接支配房产权利,事实上仅取得了请求权利,请求债务人依据协议履行交房、配合申请物权登记义务。比如:在日常生活中,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不动产,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就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或某一方单独所有,约定共有方式的,应及时依法申请不动产物权登记,将不动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共同取得物权,共同处分、、使用不动产。

2、父母购置房产时如果将房产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父母可以随意处置房屋吗?

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在作出与被监护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同时,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因此,父母不能随意处置未成年名下的房产,如非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房产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不动产权证上有你的名字,是否等于房子是你的?

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登记簿登记而衍生的不动产权证书是登记机构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即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后,即推定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该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与真实的物权归属和内容是一致。这是不动产登记权利推定效力。在对外关系上,因信赖不动产登记而与登记权利人进行的物权交易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从而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但这种推定效力是属于法律推定中的权利推定而非事实推定。当不动产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审理也不是唯登记论,而是针对物权变动原因的法律事实进行审查。比如: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以一方子女名义购买不动产,并且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当发生权属争议时,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诉争不动产出资来源,并且审理当事人之间是否曾有权属约定,若已约定归登记权利人的,人民法院一般认定不动产属于登记权利人财产,如未有约定或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基于资金来源,认定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不动产,作出生效的法律文书改变原有物权登记,重新确定物权归属的,登记机构依法相应作出不动产物权更正或转移登记,重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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