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2017年度市区经营性用地收储计划和芜湖市2017年度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2017年度市区经营性用地收储计划和芜湖市2017年度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芜湖市2017年度市区经营性用地收储计划》和《芜湖市2017年度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实施,请各单位遵照执行,为保障上述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计划安排,要立即启动地块内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确保年底前按要求完成征收工作。
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区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体制的通知》(芜政办〔2016〕42号)的要求,尽快编制完成各收储地块的征收成本概算,报市征收办审核后,及时向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申报资金,保障征收工作的资金需求。为加快征收工作,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按收储预算10%的比例先行向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申请地块征收启动资金,市财政局及时审核拨付。
三、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与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建立收储资金共管账户,所有收储资金必须进共管账户专项用于土地收储,确保专款专用。
四、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抓紧开展各收储及出让计划地块内需报批土地的组卷报批及征收补偿等相关工作,自2017年起,对各区收储计划内的报批土地,不列入各区“供地率”考核范围。
五、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抓紧落实收储及出让计划内地块的建(构)筑物,杆线迁移和不动产权的注销登记等工作,达到“净地”要求,提高征收地块“净地”交付率。
六、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明确专门机构与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接,协助配合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做好地块出让的各项前期工作。
七、市国土、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全力支持,共同做好经营性用地的收储、出让工作。
附件:1.芜湖市2017年度市区经营性用地收储计划表
2.芜湖市2017年度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表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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