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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治疗后鉴定补偿 芜湖出台工伤康复新规

芜湖楼市   2016-11-04 08:51

[摘要]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生育保险科获悉,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江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工伤康复管理的新办法。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生育保险科获悉,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江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工伤康复管理的新办法。以“早期介入”和“先治疗,后鉴定补偿”为原则,服务职工医疗康复,并逐步推进职业康复。

据介绍,这里的康复对象是指“因工伤致残或造成身心功能障碍、经申请劳鉴委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原始病历在内的材料。材料齐全的,劳鉴委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并书面告知。随后,职工可持本人社保卡到经办机构领取就诊卡,前往康复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在康复终结后,会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按新的鉴定结果享受待遇。已鉴定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的职工,仍然可以提出申请。但依法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工伤保险者不在其内。

对于工伤康复期间的待遇,规定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进行康复的,一般累计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效果明显的,可适当延长,但累计长不超过24个月。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康复的,享受原工伤保险待遇,长不超过一年。其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赴外交通费、住宿补助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记者了解到,所有的康复机构都与人社局签订过协议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康复机构会制定方案,做好效果评定和建档,并接受监督。康复方案包括具体项目、开展次数、时间和费用等。康复档案会详细记录全过程,且保存期限为30年。

对于市民关心的康复费用问题,记者咨询了解到,医院将按照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具体结算方式由经办机构依省文件在服务协议中确定。康复对象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由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医院使用自费项目前,需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另外,为保障职工及早获得治疗,对其在工伤认定前、首次住院期间进行早期康复的,以及再次住院进行治疗的,在职工认定为工伤并确认为康复对象后,所发生的费用,由基金按规定支付。也就是说,康复优先,费用后期补上。如职工认定为工伤但未被确认为康复对象的,其首次住院期间3个月以内发生的早期康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同样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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