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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8月起,镜湖区将严禁一切露天烧烤

芜湖楼市  2016-08-09 08:49

[摘要] 近日,镜湖区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向镜湖区所有烧烤、餐饮经营业主发出一封公开信。

近日,镜湖区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向镜湖区所有烧烤、餐饮经营业主发出一封公开信。公开信宣布,镜湖区自2016年8月起,将在中心城区开展烧烤及餐饮摊点专项整治行动,严禁非法占用城区主次干道、广场等公共空间进行露天烧烤、占道餐饮等经营活动。禁止一切室外露天烧烤经营,必须做到“烧烤进院、炉子进店、油烟进管”。这是近年来镜湖区开展的规模较大的一次大气污染专项整治行动。

本次整治活动的范围为“镜湖区城区范围内”,整治要求有三项。一是城区内烧烤及餐饮摊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做到证照齐全,规范经营,严禁非法占用城区主次干道、广场等公共空间进行露天烧烤、占道餐饮等经营活动。二是有固定门店应在室内、院内进行烧烤,禁止一切室外露天烧烤经营,按照“烧烤进院、炉子进店、油烟进管”的三进原则,必须安装符合国家要求的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达标。门店面积、从业人员、卫生条件、食品原料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安全、卫生。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固定门店(院落)商户一律进入专业市场内规范经营。三是流动烧烤及餐饮摊点一律到专业市场内规范经营。城区内严禁流动占道经营。

在违法查处方面,对在城区内违规露天烧烤食品造成大气污染的经营行为,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依法安装和使用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保部门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公开信还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2016年8月起,各相关执法部门将联合集中开展整治活动,对改造达不到要求的将停业整改;对未整改的,将采取强制措施,实施处罚。对阻挠执法或暴力抗法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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