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不容易买了房,停车位怎么解决成了个芜湖人头疼的问题。

  买?不划算;

  租?物业不一定干;

  在外面打游击?

  交警叔叔答应吗?

  你家小区怎么停车的?

  停车位只售不租?

  说好了可以租结果过两年非要你买?

  合同里说好的送给你,结果每个月收管理费?

  听说芜湖某高档小区,停车费按天算,每天20块!

嫌贵?那你一次租20年,打完折很划算啦!

  这些烦恼,今年7月1日以后可能都不算事儿了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确需占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收取车辆停放费。车辆停放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属于业主共有的车辆停放费单独列账;车辆停放费在扣除相关成本后,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好吧,不管怎么说,补贴后物业费理论上应该有下降吧?

  而《条例》中另一项重要内容指出——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小区开发商、物业如有以下行为,均属违法,可向工商部门举报:

  开发商、建筑商与建筑材料供应商、建筑设施供应商,比如水泥、沙子、钢筋,电梯、电源开关、防盗门等的限制竞争、商业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建筑商和装修公司使用假冒伪劣建材和建筑设施行为;建筑市场及其相关行业经营者发布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行为;

  开发商物业公司制定不平等格式合同,设置“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如今年7月1日后,仍限制小区车位“只售不租”,或租期超长)

  物业公司收取电信公司、商店超市等“进区费”的商业贿赂和限制竞争行为;

  物业公司小区内的广告牌主的商业贿赂行为,物业公司利用独占地位侵犯业主权益行为,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场地行为;(如小区内经营餐饮、开设棋牌室)

  此外还包括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公共设施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欺诈消费者行为;

  物业公司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等其他违法行为; 

  其他建筑市场及其相关行业(包括物业管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