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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梯维修该谁买单 业委会状告物业公司

芜湖新闻网--大江晚  2016-01-21 09:36

[摘要] 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物业公司管理期间,小区电梯出现故障,小区业委会先行支付了电梯维修费用。此后,物业公司撤出小区,电梯维修费该由谁买单?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各执一词。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芜湖某小区房屋交付后,经开发商招标,某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该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小区业主与该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后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未再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015年上半年,某物业管理公司尚未撤离该小区。其间,该小区部分电梯不能正常使用,业主们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向某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汇报。随后,电梯公司对电梯进行了维修,由业主委员会支付了维修费用。2015年8月,物业管理公司撤离该小区,不再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委员会在向某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偿还电梯维修费未果后,遂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区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如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应当按规定进行补建。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该案中,涉案电梯由业主共有,共有电梯产生的维修费用在保修期满后应由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支付,若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也应由小区业主进行补建或补交,且业主委员会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管理专项维修资金,故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电梯维修费用。

记者饶剑 文 罗成 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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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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