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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政策将有调整

芜湖新闻网-芜湖日报  2015-12-25 09:21

[摘要] 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有关政策将有调整。

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有关政策将有调整。这次医保政策的调整主要涉及四块内容:

一是停止使用原医保IC卡,参保人员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结算一律使用社会保障卡。凡未持卡住院的,报销时符合急诊条件的,职工医保患者个人先支付20%,居民医保患者个人先支付10%,再按我市同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否则不予报销(因客观条件,未领到社会保障卡的除外)。

二是建立分级诊疗医保结算制度。根据卫计委公布的分级诊疗范围,不同级别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转诊由各级医疗机构通过医保结算平台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由下级医疗机构转入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转入医院起付线按两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差计算起付标准;由上级医疗机构下转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转入医院不再计算起付标准;在卫计部门“检查检验互认平台”建立后,各医疗机构应对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这样的话,方便患者分级转诊,也可以免去重复检查。医疗机构不遵守诊疗规范或未办理备案手续,导致参保患者个人待遇受损,由医疗机构负责。

三是调整住院费用起付线,并将住院起付费用纳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补偿范围。职工医保每次住院起付线为:三级医院9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一级医院7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300元。居民医保每次住院起付线为:三级医院7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5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300元。非我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三级医院9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一级医院700元。职工医保及居民医保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患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的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四是扩大门诊慢性病定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提供相应的门诊慢性病药品。同时门诊慢性病逐步试行按病种谈判议价机制付费,其中,血透门诊慢性病按已约定的协议执行,即实行人均定额包干,门诊慢性病限额内部分,个人负担率不超过5%;限额外部分,个人负担率不超过15%。

据悉,这次的调整主要为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诊,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也为推动分级诊疗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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