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我市自11月1日起执行低工资标准。近日,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我市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相关待遇调整的通知》,对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改制企业内退人员生活费、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
(记者陈旻)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我市自11月1日起执行低工资标准。近日,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我市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相关待遇调整的通知》,对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改制企业内退人员生活费、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676元/月调整为878元/月,失业人员的其它失业保险待遇随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而调整;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伤残津贴补足差额标准随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改制企业内退人员生活费标准由780元/月调整为1012.5元/月;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资由2080元/月调整为2700元/月。上述各项待遇标准提高后,除失业保险待遇从我市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次月起执行外,其他相关待遇均从我市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当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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