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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意见出台

中安在线  2015-11-01 11:49

[摘要] 近日,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从科学编制规划、依法审批规划、严格实施规划、加强监督管理以及强化保障措施等五个方面,逐一规范城乡规划管理,要求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切实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

近日,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从科学编制规划、依法审批规划、严格实施规划、加强监督管理以及强化保障措施等五个方面,逐一规范城乡规划管理,要求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切实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

《意见》明确推动绿色集约发展。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编制坚持绿色、集约、安全发展原则,开展水、土地、能源、大气等环境资源要素评估,科学确定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产业和基础设施布局,落实城市安全要求,推进城镇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全面融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合理布局城乡各类空间,科学确定地块开发强度,居住用地容积率不得小于1.0,原则上特大城市、大城市容积率不得超过2.5,中等城市容积率不得超过2.2,小城市容积率不得超过2.0。加强城市设计研究,贯彻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注重提升城市品质。

加强公示公开。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必须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在固定场所、政府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报送审批时,必须附具专家和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规划审批后,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建设项目现场、规划展示馆等予以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步提高。严禁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作出规划许可。严禁在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严禁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及“紫线”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立各类开发区。严禁超面积规划、超批复建设各类开发区。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制定或作出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相抵触的规定或决定,或以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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