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指南(购买一手商品住房)
一、贷款对象与条件
(一)贷款对象
1、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2、安徽省内非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二)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
4、申请人(含配偶)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月缴存额达到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的低标准;
5、有合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6、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含)时间内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效;
7、同意以所购住房作全额抵押;
二、贷款流程
资料受理→贷款初审→贷款审批→与委托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办理→贷款发放
三、贷款所需资料(详见附表)
四、贷款金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按照同时期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贷款政策执行。
目前贷款金额原则上按照借款人及其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10倍计算;余额不足公积金贷款额的1/10时,申请人自愿填写限制提取和委托划扣的《承诺书》后,可按照月缴存额相对应的同档次高贷款额度执行)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高额度为:
1、夫妇双方月缴存额合计在1600元(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高额度为30万元,一方月缴存额在800元(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高额度为20万元;
2、夫妇双方月缴存额合计在1600元以上、2800元(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高额度为40万元,一方月缴存额在800元以上、1400元(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
3、夫妇双方月缴存额合计在2800元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高额度为50万元,一方月缴存额在1400元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高额度为30万元。
具体贷款金额还要结合所购房屋情况及申请人还款能力而定。
五、首付款比例
1、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全部价款20%;
2、改善性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全部价款30%。
3、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首付比例要符合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六、贷款期限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长年限为25年(贷款至退休年龄延长5年)。
七、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八、特别规定
1、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除国家政策规定调整外,不得停缴或降低缴存额。连续6个月以上未足额缴存或降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相关委托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已办理的贷款,或按照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利率加收利息。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所在单位及个人应当按月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2个月(含)以上未汇缴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3、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审批之日起,超过6个月不办理贷款手续的,必须重新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贷款。
4、缴存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首先用于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6、禁止向购买联排别墅、独栋别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7、支持外地(含芜湖市辖县)调入芜湖市区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在外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情况下,在芜湖市区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参照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
8、一个家庭中,夫妇一方符合芜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在芜湖缴存),另一方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芜湖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在查实外地无贷款和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夫妇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计算贷款额度。
9、省内异地、省外异地公积金缴存人(含夫妻双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个人征信报告中没有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的违约记录,且借款人及配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九、解释权
本贷款业务指南的终解释权归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附表:
贷款 所 需 材 料
说明:1、表中材料除贷款申请表收取两份原件外,其余材料带原件查验,收取复印件各两份。
2、各种相关证明均在开出日期两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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