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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低工资新规将出台 五类收入或不计入低工资

芜湖新闻网--大江晚报  2015-07-13 08:38

[摘要] 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日前,安徽省法制办发布了《安徽省低工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我省低工资标准将不包括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加班加点工资和各项津贴等。

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日前,安徽省法制办发布了《安徽省低工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我省低工资标准将不包括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加班加点工资和各项津贴等。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低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都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记者了解到,在执行低工资制度的过程中,部分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加班加点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等计入低工资,致使劳动者实际获得的劳动报酬低于低工资标准。

为了杜绝此类情况的出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划定了五类不属于低工资组成的支付项目: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4、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交通、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5、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省公布的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并确定合理的计件(提成)工资标准和计算办法,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低工资标准。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低于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王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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