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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实施意见 小微企业迎政策利好

安徽日报  2015-04-10 09:18

[摘要] 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财税、金融、人才等一揽子扶持政策,其中明确将小微企业纳入中小企业扶持资金支持范围,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产业集群专业镇重点企业、成长性小微企业及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环境不断趋好,市场活力必将进一步释放。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财税、金融、人才等一揽子扶持政策,其中明确将小微企业纳入中小企业扶持资金支持范围,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产业集群专业镇重点企业、成长性小微企业及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环境不断趋好,市场活力必将进一步释放。

税收优惠政策是小微企业享受的一大重点。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微企业,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后,可以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产业导向、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可依据相关税收法规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实施意见明确,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5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给予1年的5项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初始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且吸纳就业3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5000元至1万元补助。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信贷融资。鼓励大型银行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专业支行和特色支行建设力度,引导中小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向金融服务薄弱区域、小微企业集中区域延伸服务网点。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针对小微企业经营周期和融资需求,创新开发信贷产品,优化信贷服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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