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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出招来我接招 三招应对房产证上无女方姓名

搜房网  2011-09-15 14:08

[摘要] 你出招来我接招,三招应对房产证上无女方姓名。前段时间对新婚姻法的新解释可谓闹的沸沸 ,从新规的出台,到南京要征收房产加名税,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过程虽然一波三折,但总算给有房的夫妻一个明确的说法。

前段时间对新婚姻法的新解释可谓闹的沸沸 ,从新规的出台,到南京要征收房产加名税,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过程虽然一波三折,但总算给有房的夫妻一个明确的说法。

依据新的婚姻法相关解释,与家庭房产相关的规定或结论主要包括:除非基于特别约定,婚前购买的房屋,其产权不因婚姻关系变化而变,但离婚时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父母为子女买房,配偶没份。俗话说,见招拆招,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应对措施和大家分享。

>>房产证上加配偶名字。这是一种比较直接又简便的方法,即在原来只登记一方的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姓名。按规定,基于婚姻关系的建立,及双方的共同意愿,可以将原来登记为一方的房屋更名为双方名下。手续也相对简便,双方带好结婚证件、身份证件及房地产权证等相关资料,即可以到交易中心办理。此方案虽好,但若涉及父母赠购房屋,则要考虑他们的意愿,客观上的难度不小。

>>夫妻间作私下约定。即双方约定房屋归双方共同共有,或按一定比例按份共有,在房屋变现或者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分配。这是一个相对简便、合法有效、能达到预期目的的方法。但缺点是:夫妻之间的约定,一般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产权登记一方如果擅自将房屋以合理的价格卖了,另一方不能要求确认买卖无效,追回房屋,只能要求按照约定分配房屋。此方案相对简单,实践中可行性很高,前提是登记一方同意做这样的约定。

>>将房屋出售后另行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通过婚内购房的形式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方法,是在其中一方或其父母不同意变更登记人情况下的一种变通做法,成本较高。而且,如果登记一方能证明购买房屋资金来源系原来的婚前房屋或者父母赠购房屋,也难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行性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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