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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发布房地产“新政八条”

芜湖楼市  2021-04-06 08:43

[摘要] 4月5日晚,合肥市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涉及学位制、二手房限购、热点楼盘“摇号+限售”等政策,并明确不低于30%比例的房源用于刚需购房。《通知》自4月6日起施行。

4月5日晚,合肥市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涉及学位制、二手房限购、热点楼盘“摇号+限售”等政策,并明确不低于30%比例的房源用于刚需购房。《通知》自4月6日起施行。

1.稳定增加居住用地供应

《通知》指出,稳定增加居住用地供应。2021年,合肥在近年居住用地平均供应量的基础上增长10%,确保全市不少于9000亩,单列租赁住房用地900亩。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居住用地信息。加大存量居住用地开竣工履约监管,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严格追究其违约责任。

2.实行市区学区内成套住房入学年限政策

在执行我市现行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基础上,实行同一套住房,6年内只能享有学区内小学1个学位,3年内只能享有学区内初中1个学位,多胞胎、二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除外。

3.深化住房限购措施

《通知》明确,暂停市区范围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滨湖新区、政务文化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区域指定学校的学区范围内购买二手住房。暂停向法人、非法人组织出售市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经批准的人才公寓、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除外)。通过司法拍卖或招投标中心公开拍卖方式取得市区范围内商品住房的,均应当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并设置为竞拍条件。

4.实行市区热点楼盘“摇号+限售”政策

《通知》还提出,加强房源信息公开监督,对登记购房人数与可售房源数之比大于(含等于)1.5的热点楼盘,均应实行摇号销售,并由公证机构公证,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新政还明确,公证摇号销售商品住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不低于30%比例的房源用于刚需购房。摇号所购房源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5.从严调控商品住房价格

为从严调控商品住房价格,《意见》还提出,新取得的居住用地,实行住房项目均价控制,商品住房平均备案价格不得突破土地出让前预测均价;从严控制楼幢计价面积,未列入容积率计算的地下部分不得作为住房面积对外销售;合理确定楼层差价,同一幢楼的同一套型价差幅度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

6.加强住房贷款审慎管理

同时,加强个人住房贷款首付资金来源、首付比、偿债收入比、贷款资质的审查,严肃查处经营贷、抵押贷流入房地产市场行为。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法人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规定的上限。

7.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力度

在已建近17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础上,合肥将继续用足用好国家支持政策,深化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多渠道增加租赁房源供给。2021年,力争再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2万套(间)以上,着力解决好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问题。

8.严厉打击各种房地产市场乱象

严禁房地产销售中任何形式的价外加价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收取或者委托第三方收取房价款以外的团购费、咨询服务费、信息费等任何费用,不得以捆绑搭售车位、储藏间、委托装修等任何形式加价或变相加价销售;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新建商品房的,除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合理外,禁止向购房人或通过第三方向购房人收取购房价款之外的任何费用。严禁通过网络、自媒体等煽动房价上涨、渲染市场恐慌情绪、哄抬房价、恶意炒作市场等行为。

《通知》进一步明确,以上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从严查处。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举报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0551-6263815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551-12315、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551-63755781、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0551-63537738)。

有关部门将继续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的变化,若发现不良苗头,会及时跟进出台相应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记者 王蔚蔚)

相关阅读:合肥房地产“新政八条”详解

4月5日晚,合肥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同时,对房地产新政进行了详细解读。解读称,在严格执行现有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基础上,突出民生属性、突出精准调控、突出综合施策,多举措满足群众居住需求,是本次新政的主要特点。

按季度公开存量居住用地信息

根据解读,新政出台的背景是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针对当前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积极落实城市主体责任,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

为保持居住用地市场供应稳定,解读指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发布2021年度居住用地供应计划,加大市区居住用地供应,保障市场稳定。加大居住用地信息公开,按季度公开存量居住用地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加大存量居住用地开竣工履约监管,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严格追究其违约责任。

收紧部分区域二手住房限购政策

针对市区学区内成套住房入学年限,解读称,在执行我市现行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基础上,自2021年新入学起,实行同一套住房,6年内只能享有学区内小学1个学位,3年内只能享有学区内初中1个学位,多胞胎、二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除外。

这次新政对二手住房限购进行了明确。为精准打击部分区域二手住房和炒作行为,在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收紧我市部分区域二手住房限购政策,即暂停市区范围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滨湖新区、政务文化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区域指定学校的学区范围内购买二手住房。其中,学区范围以2020年教育主管部门学区划分方案为准,后期学区划分若有调整,则限购范围对应调整。根据房地产市场交易监测情况,对出现异常交易的区域适时调整二手住房限购范围。调整范围由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外公布。

法拍房”纳入限购范围

针对“法拍房限购,解读称,由于当前我市“法拍房”未纳入限购范围,近期少数外地户籍购房者通过法拍规避限购查询,造成部分“法拍房”成交价格不断走高,少数“法拍房”甚至远高于市场价成交,误导市场预期。为封堵政策漏洞,《通知》明确,对市区范围内通过司法拍卖或招投标中心公开拍卖方式取得商品住房的,均应当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

新政落地,在途交易如何处理?

解读明确提出,在途交易符合以下情形的,按原限购政策执行:

1.2021年4月5日(含当日)前已通过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存量房网签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2021年4月5日(含当日)前已签订认购协议并能提供定金购房款转账有效凭证的(不含现金支付)。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住房转让的,法律文书裁决日期在2021年4月5日(含当日)前的。

3.2021年4月5日(含当日)前,已进入司法拍卖竞价环节的。

摇号怎样实行?刚需如何认定?

为规范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杜绝炒卖房号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通知》明确,加强房源信息公开监督,自2021年4月6日起,登记购房人数与可售房源数之比大于(含等于)1.5的热点楼盘,均应实行摇号销售,由开发企业委托公证机构予以公证。公证摇号销售商品住房时,开发企业应提供不低于30%比例的房源用于刚需购房。摇号所购房源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实行摇号选房:步,进行选房资格摇号。首先由刚需购房人进行选房资格摇号,再由普通购房人进行选房资格摇号,刚需购房人在本类别选房资格摇号未中的,可参与普通购房人选房资格摇号。第二步,进行选房顺序摇号。由获得选房资格的购房人统一进行选房顺序摇号,按顺序依次选房。登记购房人、摇号选房人、合同签订人须保持一致,不得变更。具体摇号办法另行规定。

刚需购房人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登记购房人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二)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在意向登记之日前无住房转让记录的;(三)登记购房之日前3年内拥有市区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四)登记购房人登记购房之日时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公布举报电话严厉打击市场违规行为

为严厉打击市场违规行为,《通知》对市区范围内登记人数与可售房源数之比大于(含等于)1.5的住房项目,实行摇号销售,从源头上堵塞价外加价行为;与此同时,实施举报查处制,公布举报电话,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据了解,2021年1月22日,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严厉打击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切实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告》。市相关部门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通告》精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对号头费、茶水费、捆绑销售等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加大对房地产中介行业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市公安局、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加大对通过网络、自媒体等煽动房价上涨、渲染市场恐慌情绪、哄抬房价、炒作市场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有关部门将继续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的变化,若发现不良苗头,会及时跟进出台相应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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